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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窗外的风。

等等,风是可以看的吗?应该可以吧,那随着时间飘过的,悠久的风。都市里的人群像躁动的浪涛,不会因为每个人,或者说是伴着浪花浮沉的沙粒而短暂停留。而我们,会不会在飘到下一个入海口时,就忘了自己是从哪来的?

   的确,叶子飘落有可能是因为秋的枯黄,但是更有可能是因为……树的不挽留。水里的沙、天上的云、落下的雪,轻的连声音都没有。那么,作为人间的一员,生老病死会不会也像落雪一样----无声无息?

   但人毕竟是有感情的。于是,人就把过往堆叠,淡淡地蒙上一层记忆的色彩,飘出一阵阵怀恋的气息。一个你曾去过的地方,无论是童年吹泡泡的花园,少年匆匆踏过的街市,中年时有过的繁华,老年时模糊的视线……只要是出现过的,往往会有美丽的记忆色彩,温柔地笼罩着。

   少年人可能没办法理解比自己大上很多岁的人,但是看着只到自己腰际,或是刚到肩膀的孩子,他的眼睛里,总是你可以读懂的东西。这大概就是记忆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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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
1.“四方责任”:属地、部门、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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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个风险点”:境外和国内高中风险地区疫情输入、入境冷链物品疫情输入、集中隔离人员传染、医疗机构院内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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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容易暴发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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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机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容易暴发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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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编制了以下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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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一、来自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入境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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